发布日期:2022-11-24 浏览次数:0次
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及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参与政府采购的企业变得越来越多。甚至,有的企业把政府采购作为企业营销的重要渠道之一。
当然,公平、公正是政府采购的原则,既然享受了政府采购带来的红利,企业也应当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地参加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那么企业使用虚假伪造证书参与政府采购竞标会有什么处罚?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案例吧!
2022年1月14日,重庆市市场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渝壁山市监案[2022]3号)立案调查中,发现重庆林世佳具有限公司在投标响应文件中使用的四张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20**********S)、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20********Q)、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20********E) 、售后服务认证证书(证书号:QCC2019****-21)涉嫌伪造。
经查,当事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据四川省财政厅通报,2021年,在泸州两江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南、北滨公园维护服务采购中,四川南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北京某认证公司颁发“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系虚假材料,四川南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为此,泸州市财政局对四川南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63144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2019年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设备维保服务第八包采购中,四川杰普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北京中物联联合认证中心颁发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由北京世标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颁发ISO13485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均系虚假,四川杰普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021年12月,四川省财政厅对四川杰普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836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据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财政局处罚公告,成都市九九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参加《夹江县人民医院应急医疗及突发公共卫生救治能力提升建设项目和升级改造及能力提升建设项目一期(病床、陪护椅等设备采购)》(项目编号:5111262020603880,采购金额:1,795,950.00元)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虚假材料,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针对以上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成都市九九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作出: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8,979.75元的罚款(大写:捌仟玖佰柒拾玖元柒角伍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2019年宜宾学院临港校区实验室第三包采购中,四川现代高校教学设备供应中心投标文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17SR35489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17SR19010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16SR07758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14SR08719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11SR046124)、《货物买卖合同》(SYZB-2018-公招-10-5#)、《中标通知书》(CCTC-ZB1501885HWSC/02)、《重庆大学物理探索科技馆(能源馆)设备招标结果公示》、《购货合同》(CD2018-KJ-170)、《重庆大学物理探索科技馆(能源馆)合同设备清单》均为虚假材料,四川现代高校教学设备供应中心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021年12月,四川省财政厅对四川现代高校教学设备供应中心作出罚款259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以上案例违法行为的对象均是使用虚假伪造的证书参与政府采购竞标,着重体现在证书的“虚”、“假”,主要是投标供应商提供伪造产生的实际不存在的证书,或投标供应商选择了那些没有认证资质/非法定认证机构伪造办理的证书产生的。此刻在招投标的时候你的竞争对手远比你更在意你证书的真假性!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都是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总结:认证是一种手段而不是只为了应付投标的需要,通过认证来检查企业自身所存在的不足,完善企业制度,提升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而增强企业整体实力,打造品牌影响力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才是认证的目的所在。如果企业没有认识到认证的作用,只为了谋取中标而进行弄虚作假的认证,竭泽而渔,不仅要承担巨大的法律责任风险,企业自身也无法立足于市场,最终只会被市场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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